厦门软件学院外来人口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本站编辑 点击数: 日期:2011-06-08 16:32:00

                                                                                        (厦软院勤[2009]2号)

    根据《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和《厦门市暂住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了维护学校校园秩序,落实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由学校各部门雇(聘)用的校外临时来院务工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人口)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外来人口的管理遵照“谁用人,谁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用工部门必须确定专人负责对外来人口进行法制教育、学校规章制度的学习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坚持“先审查,后用人”的用工程序。各部门应有专人负责外来人口的雇(聘)用手续与相关证件的办理。 
    第四条 对符合用工条件的务工人员,由用工部门统一造册到学校保卫处为其办理《出入证》。未办理《出入证》者,不得上岗使用。备案并办理市公安局签发的《暂住证》。未办理《暂住证》者,不得上岗使用
    第五条 务工人员进出校门时应主动出示《出入证》,接受学校门卫的检查。学校门卫人员有权拒绝无证者进入学校。务工人员在校期间,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诚实劳动、遵纪守法,在离校时由用工部门负责交回《出入证》。逾期不退证者不退押金。
    第六条 用工部门对使用的务工人员不按用工程序认真审查,不为其办理《出入证》而上岗,由后勤保卫处按每人次20元处以罚款,并将无证人员清理出学校外。
    第七条 用工部门因对务工人员管理不力,措施不落实,而发生务工人员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违法犯罪,除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外,应视情节追究用工部门的责任。
    第八条 务工人员如需在学校内住宿的,应由用工部门统一安排住宿。务工人员不得私自留宿他人。用工部门也不得为未办理《出入证》人员提供留宿条件。违者按留宿人次给予每次20元处罚。
    第九条 凡在学校承接各项工程的法人单位必须与学校签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负责对自己下属的管理。有关的管理按《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中的条款执行。
    第十条 来校举办各类培训班或租用场地者,在征得有关业务部门批准后,对其学员的管理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各用工部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由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在每年年终进行考评,并对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者,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后勤保卫处具体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