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来源:本站编辑 点击数: 日期:2017-03-28 15:06:47

第一章    

 

第一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是进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物质基础和必备条件。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有效配置学院办学资源,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由学校经费购置和建造的以及接受社会捐赠的资产,符合以下标准的,必须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单台件价值在500元以上(500), 且耐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一般仪器设备。

()单台件价值在800元以上(800),且耐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专用仪器设备

()单位价值在100元以上(含100元),且耐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各类家具。

()房屋及构筑物、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对达不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的设备器具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研究编制年度购建计划,避免重复、盲目购建。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后勤保卫处为学院固定资产一级管理机构(也称一级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

(二)组织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置,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招标、采购和验收工作;

(三)登记固定资产总分类明细帐簿,按月与学院财务帐簿核对资产总额;

(四)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及处置等手续;

(五)组织学院固定资产清查和统计工作;

(六)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七)会同使用单位优化配置固定资产;

(八)组织培训固定资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资产使用单位作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二级管理机构(也称二级管理单位),使用单位负责对其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并配备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的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按照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和使用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

(二)申报购建计划,参与本部门固定资产可行性论证、招标,并参与具体验收工作;

(三)办理固定资产内部借用手续,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

(四)配合一级管理单位做好学院固定资产的调剂、检查和清查工作。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由使用部门负责归档管理,后勤保卫处备份。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九条  根据高校会计制度的规定,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的管理按六大类设置:

(一)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是指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学校房屋包括教学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产权为学校所有的教工住宅等;构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和构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与房屋、构筑物不可分割的、不能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二)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除交通运输车辆)、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是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 、交通工具等,包括行政办公设备和交通运输车辆。

(四)文物和陈列品,是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是指图书馆(室)、阅览室保存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是指家具、标本模型、被服装具等未包括在上述各类资产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  学院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附加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及构建物,试用期满合格后,按照建造所用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九)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  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帐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加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三条  学院购置固定资产原则上实行招标管理。

第十四条  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成套设备、珍版图书以及基本建设项目,学院成立论证招标小组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规定程序公开招标。论证工作小组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要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必要的法律咨询制度,严格依法签定并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按国家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和索赔。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与维护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维护和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十九条  对技术复杂、精密度高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进行操作,操作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维修、仪器设备的升级、维护等报后勤保卫处按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购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出借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收回时应进行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部门,按学院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变更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由学院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会同管理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二)资产管理员岗位变动时,应在相应的管理单位有关人员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院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

(四)固定资产使用人员的变更由资产管理员申请变动。

第二十五条  学院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确保帐、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七条  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

(二)固定资产一级管理单位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财务部门审核;

(四)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五)学院院长签署意见;

(六)根据批复由一级管理单位进行处置,财务处参与。

第二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相关责任,并对责任人的部门负责人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固定资产帐务管理

 

第三十条  学院按以下要求设置固定资产帐簿和卡片:

 (一)财务处设置登记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

 (二)资产管理部门设置固定资产分类、分户明细帐薄,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三十一条  明细帐薄应按品种设置帐户,按类设置汇总帐页,反映各种各类固定资产的数量和金额;固定资产卡片要登记名称、规格、型号和财产编号等,一物一卡。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由使用单位如实填写相关凭单,经使用部门、一级管理单位、财务部门有关人员签章,作为记帐依据,分别登入有关帐薄。各种帐薄和凭单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

第三十三条  使用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变更固定资产卡片记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610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颁布之前学院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